各村、各单位:
入春以来,天干物燥,可燃物可燃指数居高不下,加之祭祀、燃放鞭炮等传统习惯,导致我区森林火情不断发生,护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。为切实做好我区护林防火工作,有效保护现有林木资源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高度重视,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
各村、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“十七大”会议精神和践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高度,认清当前护林防火的严峻形势,进一步增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,真正把护林防火工作当作建设“生态文明”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。一是按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,健全护林领导机构,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,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,分管领导具体抓,党员、组干部一线抓,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。二是落实分包责任区,明确责任人,签订责任书,分解任务到山头、地块。三是建立火源管理档案,做到山有人管,路有人巡,责有人担。四是加大资金投入,增加护林防火经费。五是区护林防火大队加强对各村、各单位护林防火工作的检查和督导。
二、 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群众的护林防火意识
护林防火,人人有责。一是各村、各单位要加大护林防火政策法规,安全扑火常识的宣传力度和广度,书写护林防火警示标语,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。二是积极倡导文明祭祀,教育群众移风易俗、破除迷信,采用植树、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。三是各村、各单位要通过书写标语,制作防火标牌,在群众中开展防火知识教育等形式,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。
三、 加强火源管理,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控管体系
一是把火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组、群众,将护林防火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村规民约,明确组和农户的防火责任。二是成立野外火源巡查队伍,对重点地段、重点部位实行不间断巡查巡护,加大对墓地及森林火灾多发区域的巡查密度,及时处理野外违规用火行为。三是加强火源管理。对重点地段和入山路口要派专人看守,严格执行“入山登记、出山消号”制度,严禁将火种带入山林。四是明确林区流动人口、闲散人员及鳏寡孤独、痴呆傻、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的管理者和监护人。五是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活动,督查林区、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四、 加强昼夜值班,制定护林防火预案
一是完善昼夜值班制度,明确值班职责和值班人员,确保通讯联络畅通,实行“零”报告制度。二是完善防火预案,备好防火物资和防火机具,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或火警,能拉得出,上得去,力争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。三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向区党政办及护林大队进行报告,凡因迟报、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岗、脱岗造成严重森林火灾的,按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。
五、 坚持以人为本,牢固树立扑火安全意识
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,把扑火安全放在护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位置,周密安排,科学指挥,坚决杜绝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。在动员群众扑火中,严禁组织未经过防火扑火知识训练,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火头;严禁组织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妇女、儿童参加扑火。
六、 严肃法纪、奖惩分明,确保森林资源安全
1、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,由景区管委会给予奖励。
(1)发现纵火行为,及时制止并检举报告的给予500元奖励;抓住现行纵火者给予1000元奖励;
(2)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,并尽力扑救,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;
(3)发生森林火灾时采取有力措施,积极组织扑救的,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,有显著成绩的。
2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据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河南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(1)森林防火期内,在野外吸烟,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,对行为人处五十元罚款;
(2)违反《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,对行为人处五十元罚款;
(3)有森林火灾隐患,对上级通知不加消除的,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五十元罚款;
(4)发现火情不报告又不扑救的,对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;
(5)谎报火情的,制造混乱的,对行为人处五百元罚款;
(6)故意阻碍扑火车辆通行或者扰乱火场秩序的,对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;
(7)不服从扑火机构的指挥而延误扑火时机,影响扑火救灾的,对行为人处五佰元罚款;
(8)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,对行为人处五佰元罚款;
(9)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,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对行为人处五佰元罚款。
上述行为,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;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对玩忽职守,组织不力,造成重大森林火灾及伤亡事故的,视情节和危害后果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,给予党政纪处分。
二00八年三月一日